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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赠金能否视同充值金额
2023-02-23 14:2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某农商超市主营蔬菜等农产品买卖、配送业务,为发展会员,采取会员卡充值赠金方式营销,具体是:凡办理该超市会员卡并充值 2000元,就赠送12期(每期价值 100元,限当月用完)蔬菜卡,同时注明该赠卡仅限购买蔬菜,不找零、不兑现。张某开业时办了1张会员卡,并充值2000元,同时获赠价值1200元的蔬菜卡。3个月后,该超市因疫情导致的物流不通而停业,后通知会员按充值卡余额退款。其时,张某会员卡内余额尚有1700元,获赠的蔬菜卡还剩9期(价值900元),张某认为获赠蔬菜卡的剩余价值应一并退还,被该超市拒绝,后张某诉至法院。审理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超市不应退还赠卡的剩余价值。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超市应该退还赠卡的剩余价值。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预付费中赠金的性质。对此,笔者认为,要统筹经营者收益与消费者权益,兼顾双方利益平衡和风险负担,视情况分类考量,不能笼统地将赠金都视同预付费。对于赠金与预付费性质相同且使用同一的,该赠金应视同预付费,譬如加油站充1000元送50元,此时赠送的50元与充值的1000元混同计数,使用同一,无法分割;对于赠金与预付费性质不同且使用受限的,该赠金就不能视同预付费,譬如美容店充值1000元(10次头发护理的费用)送10张免费面膜,每次护理头发时可免费使用1张,此时赠送的面膜与头发护理预付费性质相异,且使用受限,属独立存在。

  本案中,张某在办理会员卡并预付费3个月后,该农商超市因疫情原因被迫停业,虽然此关停属应由其自行承担的经营风险,但毕竟带有一定不可抗力因素,让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再者,从违约责任角度出发,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或过高,均可请求人民法院调整。本案中,张某因超市关停产生的损失不过是1700元预付费3个月的占用,就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其损失也远少于赠卡900元剩余权益价值,更何况,在该超市停业前3个月内,张某已实际享受了价值300元的附赠收益。因此,即使从违约责任角度考虑,本案将赠金视同充值金额以作对张某赔偿也是不合适的。最后,从该超市营销活动的设计来看,消费者预付2000元,超市分12个月兑现1200元赠与权益,显然这是基于用预付款、销售量与时间共同摊薄成本的思路,否则正常利润根本无法覆盖营销成本。换言之,该超市赠与的权益是与客户预付款、赠品兑现时间直接挂钩的,如不考虑该设计多要素动态平衡的初衷,粗暴地将赠卡权益单列并要求商家强制兑现,这显然有失公平。(朱明锁、杨之立)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