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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行政拘留期间是否应从起诉期限中扣除
2023-03-09 09:5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2年3月5日,王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7天行政拘留,并于同年3月14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王某,同时依法告知其享有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与期限。2022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将王某送入拘留所执行处罚。其间,王某未提起行政诉讼。同年9月19日,王某将公安机关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

  关于王某起诉是否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即本案中,王某被行政拘留期间是否属于非因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而在起诉期限中予以扣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属于非因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应当在起诉期限中予以扣除,即王某的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被行政拘留的期间不属于非因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不应当在起诉期限中予以扣除,即王某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向王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已经依法告知王某依法享有的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与期限。此时,王某也应当认识到自己即将被行政拘留,而在2022年3月14日至7月19日期间,王某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王某在被行政拘留结束(即2022年7月27日)至9月14日期间,王某仍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王某直到2022年9月19日才提起行政诉讼系其放弃法定起诉救济权而耽误法定起诉期限,不属于依法应当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

  同时,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九条、《拘留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被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有权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国家赔偿,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行政拘留,拘留所登记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本案中,王某被拘留期间未提起行政诉讼,拘留所也未限制王某权利的行使,故王某被行政拘留的期间不属于非因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不应当在起诉期限中予以扣除。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