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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出租屋中“户”的甄别与判断
2023-07-13 10:0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害人王某在农村有一处住宅,外围是院墙,内部有南屋、北屋(主屋)、偏屋及院落。北屋内部结构为东西各有一个房间,中间是客厅、餐厅,王某卧室在东屋,犯罪嫌疑人杜某租住西屋。王某平时会锁上自己的卧室,杜某、王某均独立生活,无相互串门。某日,杜某趁王某外出未锁房门之际,进入王某卧室盗窃现金5000元整。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杜某行为不属于入户盗窃。

  第二种观点认为,杜某行为属于入户盗窃。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同一房屋构造下的独立生活房间可以认定为“户”。根据司法解释,“户”是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出租房中单独居住的房间是否构成“户”,需要根据这两个特征来综合认定。关于“供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不应理解为单独居住的房间必须具有完备的生活起居条件,如厨房、餐厅、客厅、卫生间、卧室等功能,而应重点考量是否可以居住、满足日常起居需要,同一屋檐下单独居住房间可以满足这一标准。关于“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重点是考量保护人的住宅安宁权,使自己的私密空间不受打扰侵犯。同一房屋构造下的独立生活房间,针对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如果相互不串门,日常关系不是很亲密,则各自居住房间就具有相对隔离的特征。同一房屋构造下的独立生活房间可以认定为“户”,浙江省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合租者进入其他租住者的房间盗窃的,应视为入户盗窃”也支持这一观点。

  王某单独居住的房间可以认定为“户”。杜某租住在王某家,其使用、活动的区域主要是租住房间及客厅、餐厅、厨房等公用区域。对于王某的卧室,其没有使用权,王某平时锁上房门也表明未经同意不能随便出入。因此王某的卧室是相对隔离的,具有独立生活特质,可以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户”。

  杜某进入王某卧室具有非法性,系非法进入。杜某在供述中交代其“因为上次盗窃的钱花完了,看见房东的房门没锁,就想在家中偷安全,不会被人发现”,可以看出,杜某是先产生盗窃犯意,进而发现王某忘记锁门,从而进入其房间实施盗窃,杜某的行为具有非法进入的性质。(陈召康)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