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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账号出售后又窃回再出售应如何定性
2023-07-13 10:0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1年7月,王某通过某游戏账号交易平台将其游戏账号以4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平台扣除手续费后,王某实际得款3400元。2023年1月,因急需用钱,王某通过身份信息验证将该游戏账号找回后,在其他游戏账号交易平台,以2100元的价格将该账号出售给第三人。李某报警后案发。

  【评析】

  本案就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涉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涉嫌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王某在2021年7月出售游戏账号时,没有预谋出售游戏账号后再找回。王某第一次出售游戏账号时,既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购买游戏账号的李某也不是因为陷入错误认识而支付钱款。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看,2021年7月,王某通过游戏账号交易平台将账号出售给李某,李某支付对价,获得该游戏账号的实际占有权。2023年1月,王某通过身份验证的方式将该游戏账号找回,游戏账号的实际占有人由李某转为王某,李某丧失了对游戏账号的占有权,王某改变游戏账号占有权的过程系通过平和手段实现,违背了李某的意志,系一种秘密窃取行为。

  从盗窃罪的责任要素看,王某作为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够认识到将游戏账号出售给李某,李某支付了对价,游戏账号系李某占有,自己通过身份验证的方式找回该游戏账号,会改变这种占有关系。王某因急需用钱,在明知会使李某丧失对游戏账号占有的情况下,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并予以再次出售,王某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从涉案金额看,本案中的涉案财产游戏账号虽然是网络虚拟财产,但其具备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现实中也可以通过出售获取交易对价,具有一定的交易市场,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虽然实践中关于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存在不同的标准,但本案中无论以被害人的损失,还是以王某的获利来认定,犯罪金额均为数额较大。(刘松茂、辛睿然)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