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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发代首的律法叩问
2024-08-06 14:20:00  来源:检察日报

  《三国演义》中,曹操是一个颇有争议的人物,其集才华、能力和野心、权谋于一身,汝南许劭曾评价年少时的曹操“子治世之能臣,乱世之奸雄也”。曹操不论是“能臣”,还是“奸雄”,小说中都有很多描述,笔者不再摘章寻句,读者诸君可自己阅读。不过,曹操似乎也重视以律法治军,割发代首案即其一例。

  且说张绣作乱,曹操领兵伐之。彼时建安三年夏四月,正值麦熟之际,民因兵至,逃避在外,不敢刈麦。曹操乃使人远近遍谕村人父老及各处守境官吏曰:“吾奉天子明诏,出兵讨逆,与民除害。今方麦熟之时,不得已而起兵,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军法甚严,尔民勿得惊疑。”百姓闻谕,无不欢喜称颂而拜。

  曹操立法的效果很好,百姓的反响也很热烈。不过,徒法不足以自行,还要看律法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施行。律法公布后官兵经过麦田,皆下马,以手扶麦,递相传送而过,并不敢践踏。可是没想到,第一个触犯律法的,竟是曹操自己。原来,曹操骑马正行,忽田中惊起一鸠,该马眼生,窜入麦中,坏了一大块麦田。

  曹操对此是如何处理的呢?只见曹操随即唤来行军主簿,拟议自己践麦之罪,乃欲掣佩剑而自刎。众将皆劝,始割发以代斩首。有论者认为,割发代首案中可以看到一些现代法治思想的萌芽。曹操秉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理念,通过这种“丞相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律法实践,使军令的权威得到维护。小说中交代,曹操割发后使人传示三军:“丞相践麦,本当斩首号令,今割发以代。”三军闻之悚然,无不懔遵军令。曹操割发代首案,因此广受赞誉,为时人称颂。不过,仔细探究,可以发现该案无论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瑕疵。

  关于程序的瑕疵。割发代首案的程序瑕疵有二:一是违反了回避制度;二是违反了奏准程序。

  回避问题。法谚有云:“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原因在于:一方面,从自然正义的角度出发,裁决者应当是中立和无偏的,而一个人既是案件的当事人,又是案件的裁决者,必然会存在利益冲突。另一方面,从形式正义的角度出发,一个人成为自己的法官,即使其是公正无私的,亦会带来合理的怀疑,从而影响人们对裁决结论的信任度。割发代首案中,曹操的身份有多重利益冲突,曹操既是律法的制定者,又是代表朝廷提出公诉的“检察官”和作出裁决的“法官”,还是案件的“被告人”,这显然违反了“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原则。

  奏准问题。曹操作势欲掣剑自刎,郭嘉劝谏曰:“古者《春秋》之义,法不加于尊。丞相总统大军,岂可自戕?”曹操从之,乃免自己一死。“法不加于尊”原则的具体落实,可能就是八议制度。曹操救主有功,应可纳入八议之“议功”,故免死的结论在实体法上应该没有问题。但八议制度还有程序上的要求,即凡属于八议之内的八种特殊人物犯罪,司法官不能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审理管辖,必须奏请皇帝裁决,通常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曹操并未奏请汉帝裁决,听完郭嘉之言,沉吟良久,乃曰:“既《春秋》有‘法不加于尊’之义,吾姑免死。”完全无视法定程序。

  关于实体的瑕疵。曹操仅从字义解释,而不考虑立法的目的,从而使法律适用出现错误。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主要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要素组成。曹操所定军令为“大小将校,凡过麦田,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其中假定条件是凡过麦田的大小将校,行为模式是禁止践踏麦田,法律后果是“但有践踏者,并皆斩首”。但是,曹操制定该规范,是因为麦熟之际,民因兵至而逃,故为了防止兵士践踏麦田,乃禁止之。从该规范的目的出发,其所欲规制者,乃故意或过失践踏麦田者。因此,该规范存在一个隐蔽的法律漏洞,即应设置非因故意或过失践麦者不受处罚的例外而未设置。曹操骑马,马因鸠惊,这显然是一个意外事件,曹操在此事上既无故意,亦无过失,非上述规范所欲规制之对象,因此曹操无罪,无须辗转援引《春秋》去罪。

  也许对曹操而言,有无瑕疵并不重要。曹操在作势拔剑自刎之时,已经算计好了众将必将劝谏,割发代首也是成竹在胸的计划。曹操之所以这样做,严肃军令军纪当然是目的之一,不过更重要的目的可能是,曹操彼时初掌汉室大权,根基未稳,割发代首,以此宣示律法的权威。对这一公案,后来也是众说纷纭。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