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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非婚生子,分手难逃抚养费
2021-01-07 08:5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一名“00后”女子王某自感学业不济,高中刚上不久便辍学回家,因年纪小无法在外独立生活,闲暇时就在亲戚的小店里帮忙干活,不久就认识了邻村的一名“90后”男子齐某。两人经常往来,关系越来越近,不久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6年5月,两人在老家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同居。

  2017年3月,王某生了个女儿取名齐甲,一年后,又生了个儿子取名齐乙。同居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二人的生活并没有像两人预想的那样一帆风顺,王某和齐某常就谁操持家务、谁打工、谁带娃争吵或打冷战。2020年6月,双方协议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两个孩子均由齐某抚养,王某依法承担抚养费。

  不料,王某离开后,从此杳无音讯,不再与齐某联系。齐某多次联系无果后,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依法支付抚养费,解除两人的非法同居关系。近日,句容市法院审结了该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判决支持了齐某的部分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节,原告齐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5月份在老家举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并于同居后两年内生育了一女一子,因女方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交恶。2020年6月份,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双方自愿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生子女齐甲、齐乙归原告抚育至独立生活为止,被告依法承担抚育费用;双方无债权债务纠纷;协议内容经签字后生效,并遵守执行。此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请,不予处理。依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虽非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但齐甲和齐乙作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双方已对抚养子女作出了约定,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故非婚生子女齐甲和齐乙均由原告齐某抚养,被告王某支付抚养费。两个小孩的抚养费用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消费水平,酌定每个月1400元。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吴未未)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