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无偿转让股权类拒执案件刑事责任认定探析
2025-07-14 16:2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如遇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股权给第三人,在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收取股权对价款的情况下,涉案股权本身的价值认定成为判断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重要标准。然而,股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尤其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认定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如何认定股权价值,从而判断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股权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罪,成为实务中亟待厘清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评估公司评估的股权价值来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如果经评估股权本身价值甚微,则说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转让股权的行为不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价值认定除评估报告外,还应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特性、市场环境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若经综合审查,仍无法确定股权在转让时点及后续合理期间内具有一定价值或价值预期,则意味着认定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及“致使无法执行”的证据不足。此时,应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虽然股权转让的价值主要依赖于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意见,但是由于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意见的基础信息主要源于涉案公司提供的材料,部分公司因管理不规范,存在财务账册不完整、财务报告不真实、纳税记录缺失等情况,影响评估报告的准确性。

  此外,评估报告反映的是特定评估基准日的静态价值。而股权价值受市场供需、行业周期、公司经营变化等影响,具有显著动态波动特征。转让时点评估价值低,不代表该股权在未来无升值潜力或变现价值。案件终本并不意味执行程序的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即使案件因暂无财产线索而“终本”,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仍可申请恢复执行。

  认定涉案股权价值,应加入时间、空间因素综合进行考量,不可孤立、静态地依赖评估报告。检察机关应引导公安机关对公司管理运营、资产营收、税务缴纳等实际情况侦查取证,综合评价股权价值。经全面补充侦查,若仍不能确定涉案股权的价值,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无偿转让股权型拒执案件的责任认定,核心在于股权价值的科学评估与综合判断。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把握入罪标准。通过引导侦查、穿透式审查,全面、动态地查明涉案股权的价值属性及其对债权实现的实质影响。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依法适用存疑不起诉,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编辑:蒋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