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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运河保护检察建议
2019-09-19 09:28:00  来源: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淮检行公[2019]32080300008

 

淮安市淮安区**街道办事处:

本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淮安区境内京杭大运河东堤(黄码大桥向南500米至1000米左右地段)存在随意倾倒垃圾情况。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上述地段河堤周围有大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大量垃圾未经任何处理裸露在堤坝上,堤坝下的个别水塘已被垃圾覆盖,塘面漂浮着各种塑料垃圾。在河堤随意倾倒垃圾,污染土质、水质和空气,影响周边群众日常生活,还有可能威胁河道行洪安全,侵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中共淮安区委、淮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淮发[2019]9号)规定: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质量和污染防治负总责。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淮发[2019]9号文的相关规定,淮安区**街道办事处作为淮安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对辖区内的河道上违规倾倒垃圾行为负有监管职责,但没有履行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京杭大运河东堤(黄码大桥向南500米至1000米左右地段)违规倾倒的垃圾进行清理,做好该地段河道保洁工作。

2、在运河堤岸附近设置规范的垃圾回收站点,设置禁止倾倒垃圾的宣传公告牌,向辖区内群众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协同河道主管部门安排人员加强巡查,对随意倾倒垃圾的情况依法处理,确保该类事件不再发生。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19年3月7日

 

 

  编辑:淮安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