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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微信群抢红包赌博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019-03-01 14:34: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俞 玮

  【案情】

  2017年6月至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利用微信软件建立抢红包赌博群,雇佣犯罪嫌疑人郭某等人代发红包并抽头分成获利,拉拢赌博人员顾某等数十人进群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该群在运行期间,共发出用于赌博的红包2万余个,涉案赌资790余万元,从中抽头人民币63万余元。

  【评析】

  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不应当适用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群,供他人在群里进行赌博,客观上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故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网络赌博犯罪的前提是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而微信群不属于网站范畴。因为网站(website)是指在因特网上根据一定的规则,使用HTML(标准通用标记语言下的一个应用)等工具制作的相关网页的集合,其基本元素包括域名、网站空间、解析、数据库等。微信群则是微信软件里的具体应用平台。人们可以利用该平台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所以,建立微信群跟建立赌博网站不可混为一谈,犯罪嫌疑人黄某建立微信群抢红包赌博抽头获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建立赌博网站。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不适用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