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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公益诉讼困境及对策建议
2019-03-07 10:21: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王 骅

  2018年以来,如东县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23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33件,均被采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判决1件,公益诉讼工作多面开花、取得实效。与此同时,我们感到基层检察院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面临着一些困境。一是从案源渠道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难。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的知晓度还不高,不了解公益诉讼的具体职责。该类案件大多涉及公益、很少涉及私益,导致群众举报较少。部分线索来源于检察机关内部部门移交,但相关部门不从事公益诉讼具体工作,导致一定数量的线索被遗漏。自侦部门转隶后,监察委在办案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交出现新的难题,虽有沟通机制,但实际上还要通过领导层面沟通。二是从办案手段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难,手段缺乏刚性。如环境污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侵权案件,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证据不稳定、固定难、损害结果调查专业性强等情况。部分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存在不理解、不配合的情绪,影响了监督工作正常开展。从法律规定方面看,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缺乏配套的惩戒措施。新修改的检察院组织法和两个诉讼监督规则赋予了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相关人员,收集书证、物证等调查核实的权力。还规定对于拒绝配合调查的,检察人员应当警告其可能妨碍公务的法律后果,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的,应当根据《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但法律和相关规定并未明确不予配合调查时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三是从办案力量看,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强化,干警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庭审应对等方面能力不足,还未能完全适应公益诉讼要求。四是从办案类型看,我们主要围绕如东临海地域特征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环保领域办理了一批案件,对其他类型案件缺少深入学习和研究,导致其他类型案件线索发现难。五是从办案机制看,公益诉讼工作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缺少专门管理机构,相关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没有具体规定。出庭应诉和调查取证程序性规定较为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公益诉讼“等”外范围需要进一步探索。公益诉讼鉴定评估费用高昂,鉴定标准不统一。

  对此,我们认为应该从机制体制方面加以完善。一是从高检院层面与国家监察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实现线索移送、证据共享等有效衔接。二是通过完善立法和组织保障等方式让检察人员有效行使调查核实权。三是在与法院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通过确定政府指导价、在规定范围内协商费用来确定鉴定费,或者聘请专家辅助人提供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四是细化明确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确定被告资格、损害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标准差异,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引导公安侦查、厘清证据标准、强化庭审应对。建立各类公益诉讼案件证明标准体系,出台公益诉讼出庭预案。

  (作者为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