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子琦 张士海
证人保护是国家为防止证人遭受不法侵害而给予证人及相关人员特殊保护的一种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规定了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助,初步形成了刑事诉讼证人保护体系。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健全完善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
在侦查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执行机构,专职执行证人保护工作。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审核证人的保护申请,并决定是否采取保护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由专门机构具体执行证人保护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证人保护职责由检察院、法院承担,但由证人保护专门机构负责具体执行。这样可以避免出现证人由不同机关职责交交叉而难以协调的尴尬处境。
扩大证人保护的范围。除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四类案件之外,其他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证人向公、检、法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的,司法机关应结合该案件所处的阶段,经审核后确有保护必要的,由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执行。扩大被保护对象的范围,建议增加“其他与证人关系密切的人”作为兜底性条款。
规范证人作证的费用补助问题。证人补助的标准、方式和程序等应当以法定方式予以细化,补助的相关方式、程序等也应以法定方式予以细化。同时督促证人所在的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好保证义务,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证人的工资、资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放宽证人保护的启动条件。目前,有权申请证人保护的只有法律规定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证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并不在申请主体之内,有必要扩大证人保护的申请主体;申请保护与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保护程序相结合,建议特殊情形下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证人保护计划,以充分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