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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犯罪中动态电子证据的固定
2020-03-02 09:3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所谓网络犯罪中动态电子证据,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不及时获取、可能因各种因素而改变或消灭的电子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建立的互联网网站、网页,犯罪嫌疑人正在电脑上进行的浏览、编辑、打印等工作的痕迹等。因该类证据具有灵活多变、稍纵即逝的特点,司法机关必须及时对其提取和固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及时有效提取固定动态电子证据,笔者结合办案经验,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司法机关在打击网络犯罪时,在对犯罪现场查处并对作案现场控制勘查时,应安排专人第一时间控制电子工具前的犯罪嫌疑人,明确其不得断电、关闭或者重启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改变现场位置,并安排技侦人员对作案电子工具逐一编号,确定使用人或所有人,对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桌面运行数据、缓存文件夹、回收站进行查看,分别采取保存、截图、拍照等方式进行固定,全程录音录像,制作勘察笔录,由使用人或者所有人签字确认。对于网络打印机等外设网络设备,采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登入方式进行查看,并对有关电子数据予以提取,并固定该文件接入电脑设施、ip地址、时间等数据。

  二、司法机关在打击网络犯罪时,对于正在进行中的网络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固定。例如针对利用平台直播进行淫秽表演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利用视频传播赌博数据等案件,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可以较好地固定好动态电子数据。

  三、司法机关在打击网络犯罪时,对于有关犯罪网站、网页等,因有可能被关闭而消灭,应当安排技侦人员立即进行远程勘查,以截图、截屏、下载、保存等方式保存有关证据。条件好的,采取镜像方式对整网进行固定,包括网站框架、网站数据库等。此外,对于有关犯罪信息在N个网站出现,但是具体网站不确定的情况下,可安排技侦人员采取扩大关键词搜索的方式进行搜检,并以截图,录像方式予以保存。□宋广超 仲 超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