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海燕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公民参与监督检察机关的重要方式,也是检察机关阳光司法的有效举措。近年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但在基层司法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工作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人民监督员队伍结构仍有待于进一步优化。2016年出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这一规定使更多体制外人员进入人民监督员队伍,推动了人民监督员结构的优化。但从部分基层实践来看,人民监督员队伍中公务员、律师、企业负责人占较大比重,一定程度上存在“精英化”倾向。相对而言,这些人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利于提升监督的专业性,但比例过高又影响了人民监督员代表的广泛性。
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有待进一步强化。目前人民监督员了解案件情况和监督信息的渠道主要通过检察机关提交的案件材料、办案人员案情介绍等方式获取。这种单方的“汇报式”的监督程序使得人民监督员所掌握的信息不够全面,与办案人员不对称,在没有相反意见的情况下,人民监督员容易受办案人员意见左右,影响监督的实效。
监督的主动性还有待提升。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监督机制受制于被监督机制”,使人民监督员可以主动进入监督程序。但人民监督员群体在管理上依然相对松散,参与监督的意识和主动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由此,提出以下三点对策建议:
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宣传,扩大候选人群覆盖面。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上鼓励公民以自荐方式参与竞选。强化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宣传,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提升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影响力,发动更多的普通公民参选。放宽人民监督员的职业、学历及年龄等方面的限制,使得更多的公民能够参与进来,使得人民监督员的人员构成更具代表性和广泛性。
引入意见听取程序,充分保障监督知情权。在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可通过探索让案件当事人向人民监督员陈述意见,必要时,还可邀请辩护律师、证人等相关人员到场,听取其意见,方便人民监督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从而更好地开展监督。
适当放权强化,提高监督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第十七条中对“其他方式”进行有益探索,同时可以参考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可以考虑由管理人民监督员的司法行政机关主动、不定期地筛查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从而获取人民监督员主动开展监督的案件信息,另一方面,贯彻落实人民监督员培训上岗制度,提高任职培训和专业培训的要求,提升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履职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