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涛 陆来兄
财产刑执行,是指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等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活动。财产刑执行检察,是指检察院对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面对“罚而不执、执而不罚”的传统办案思维,以及数量惊人的的民事执行案件,法院对刑事案件中的财产刑执行则是应接不暇,分身乏术。而分类检察监督机制就是要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判决进行分类,从而更精准、更有效、更便捷的督促法院对财产刑进行立案、查控、执行等及时流转。
一是统一思想,强化程序分类意识。由于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内设机构改革,法院的部门职能也在不断的调整,检察机关要不断强化与法院刑庭、家事庭、速裁庭等涉财产判决部门的沟通,统一思想,进一步强化缓刑交付执行、自由刑交付执行以及财产刑执行等程序的分类执行意识。
二是部门协作,督促案件及时流转。法院作为财产刑的判决机关,又是执行机关,系单位内部流转,缺乏外部监督,人员调整频繁,容易滋生相互推诿、扯皮等现象,需要着力强化法检协作机制,促进案件各环节迅速高效流转,通过督促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移送执行部门立案,立案后由执行指挥中心进行网络查控后进行案件分流。
三是综合分析,积极提供执行线索。检察机关不仅要在源头上分类督促立案,更要在执行过程中综合分析。一方面通过驻所优势,掌握留所服刑罪犯以及其他可能判处财产刑的在押人员的日常消费动态,及时提供财产刑执行线索;另一方面要与司法行政机关通力协作,准确摸排“五类罪犯”的财产状况,同时,与监狱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做好服刑罪犯的法制教育工作,督促主动履行。
四是精准监督,确保财产刑正确执行。检察机关做到作为法律监督部门,要做到监督到位不缺位、配合有序不越位,对监督活动中发现侦查机关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涉财产刑部分的裁判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等情形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予以监督。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怠于执行、执行不当、执行的财物未依法上缴国库等违法情形,依法开展调查,并就调查情况提出针对性的监督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确保财产刑正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