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俊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呈现多发态势,经分析发现此类案件犯罪手段较为隐蔽、涉案范围广,常与诈骗犯罪交织,增加了取证、打击的难度,严重危害了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行为主体呈现“两多一广”的特点。一是低学历人多。二是无固定职业身份人多。三是涉案主体分布范围广。
获取个人信息的方式多样。一是截取信息。通过黑客手段,侵入保存有海量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站数据库,截取公民个人信息。二是违规获取信息。行为人利用特定的职务便利,违规登陆保存海量公民个人信息的系统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三是买卖、互换信息。
涉案信息面广、类细、价格差异大。一是信息涉及面广。此类案件涉及铁路订票系统中的购票人信息、机票预订会员信息、旅馆开房信息、车档信息等。二是信息分类较细,能够满足不同需求。大数据时代信息系统能通过快递数据分别筛选出各类别消费群体的信息,再将各类信息有针对性地提供给需要的人。三是个人信息售价取决于信息的完整度。通过分析案例发现信息数据的单条价格在0.05元/条-0.7元/条不等,取决于信息数据的完整性。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诈骗罪相伴而生。行为人从网上搜集足够多的信息后可以通过信息对个体实现精准的“信息画像”,据此了解信息所有人的身份等详细信息,在此基础上实施网络诈骗、电话诈骗成功几率较高。
对此,笔者建议:一是加强行业监管,堵塞信息泄露源头。提高聘用人员的选拔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保密意识的培养,建立内部人员获取信息的审核制度。二是加强参与软件研发维护的软件公司人员的管理与约束。对因软件公司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外泄交易的,应该认定相关人员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共犯。三是加大对公共服务网站的技术保护力度,有效应对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需求。四是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营造不能、不敢、不愿侵犯个人信息的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