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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判一致”案件不宜提请抗诉
2020-03-19 09:5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张 旺

  司法实践中对诉判一致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一般是作抗诉处理。笔者认为这不仅会影响检察机关公信力,在实践中也缺乏控审对抗的基础,不利于厘清责任。对于诉判一致的案件虽然不宜提起抗诉,但判决确有错误的应该改判,检察机关适宜采用发送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改判。

  监督的方式更为稳妥。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一项传统的审判监督方式。虽然再审检察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未作明确规定,但该工作制度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仅有抗诉这一种监督方式显得过于单调。面对司法诉讼的复杂性,检察机关监督手段应该多样化。确立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可以弥补抗诉监督的不足, 完善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职能。

  诉讼效率更高。诉判一致的案件发现错误,采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比抗诉效率更高,也更能节约司法资源。再审检察建议一般由做出生效判决、裁定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无须提请上级检察院。原审的检察院、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存在的问题有着更为深刻的认识,改判的效率也更高。采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既能减少办案环节,减轻上级院的压力,提高诉讼效率,增强监督实效。同时也有利于把矛盾解决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

  法检对错案的认识更易于统一。法检两家既相互监督又相互配合,维护公平正义是双方的共同追求。诉判一致的案件运用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实际效果明显好于抗诉。抗诉对抗性较强,特别是诉判一致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和法官难以接受,导致心理上产生对抗,影响错案的改判和纠正。再审检察建议以一种建议的方式,承认检察机关在前期指控犯罪时出现的错误,同时建议法院纠正自己作出的判决。此种方式更加平和,更易被法院接受。

  司法实践中,有些检察机关已探索向法院发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程序、文书均不规范,适用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在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补充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