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公益的对立面是私益,非私益的范围都可能是检察公益主动进位的方向。检察机关如何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者的良性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笔者从诉讼角度、治理角度双重逻辑路径分析,反思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逻辑路径。
从诉讼角度分析司法办案的逻辑路径。诉讼角度以诉讼胜诉为导向,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基于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关系为构成要件。行政公益诉讼执法办案路径紧扣公益被侵害的违法点,查清相关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履职。以胜诉为目标,行政公益诉讼围绕行政管理职能法律关系,民事公益诉讼围绕民事法律关系,固定证据、起诉监督对象,赢得诉讼并督促监督对象尊重判决,履行义务。诉讼办案逻辑思维导向益处是检察执法办案依照法律框架和程序,解决公益被侵害的问题,弊处是行政执法存在诸多因素如执法队伍少、执法技能弱等,难成为法律监督考量因素,这些理由不是阻碍依法履职的事由,判决能否有效履行也超出诉讼角度考量范围。
从治理角度分析司法办案的逻辑路径。公益治理角度以问题解决为导向,处置争议、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公益被侵害后,查明造成公益侵害的主要原因,理性分析被监督主体在监督事项中作用和影响,反思公益诉讼监督方式能否有效解决公益侵害现象。公益治理路径永远抓住公益侵害的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对症下药。监督对象是否充分合作、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协同治理,才是检察机关是否履行公益起诉制度的考量要点。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理念。从诉讼角度分析,司法监督逻辑路径依据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由外至内推进,强调法律规范的刚性;从公益治理分析,司法监督逻辑路径由内至外,强调多元化解实质争议。笔者认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理性路径,应以公益治理为出发与终结目的,诉讼是履行监督的方式,司法办案首要克服“诉讼思维”以及法律人“诉”概念,改变诉讼理念已经掩盖治理理念的思维错误,纠正检察监督就是以“诉”或者“诉讼”为逻辑导向,形成本末倒置的思维定势。检察公益司法办案应利用检察权协同行政权、裁判权、社会民权等权力和权利,协同治理被损公益,规范违法现象背后事权的权责落实,推动社会治理建章立制,维护立法价值下的公益法秩序。□王同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