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榴琴 孙晓娟
未成年人性侵犯罪防治是社会综合治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重大社会治理课题。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目前性教育、防范教育缺失、媒体普及宣传不到位以及行为人自我控制与约束能力弱化致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被害未成年人因无知、被胁迫或者因其家人考虑声誉等因素致该类案件发现不及时、未成年人长期性、反复性遭受侵害等严重后果。
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将未成年人性侵防范工作纳入未检工作格局中,如何有效参与预防和治理值得我们深思。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应结合办案开展防治工作从案前出发,扎实案中工作,主动延伸案后,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优势,协力参与防治,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是关注案前,发挥联动机制,扎实做好预防与线索发现工作。司法机关应强化与行政机关、妇联、教育、卫计等部门合作,对性侵未成年人线索及时发现等方面形成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强化监护人家庭教育责任,协助学校建立系统完善的未成年人性教育以及防性侵教育课程,或者整合社会资源协助学校开展性教育和性安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看待性,抛弃传统性羞耻观,提升性防御能力。司法机关应结合案例深入社区、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如为学生开设防性侵法治课等,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
二是聚焦案中,严厉打击与保护并重,有效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完善性侵案件证据审查机制,细化审查标准,依法严厉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化体系,对受害未成年人建立心理辅导介入长效机制以及后续跟踪责任机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因监护不力、不当等因素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遭到侵害等,有必要系统化、规范化对监护人开展强制亲职教育,教导监护人强化自我教育,指导其与孩子们有效沟通,建立良好亲子关系。必要时出庭支持公诉,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与民政、救助站、福利院部门建立长效机制,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是延伸案后,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协力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因严重性羞耻心理而未及时报案、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不良信息而实施性侵犯罪等问题,映射出社会上传统陈腐性羞耻观依然盛行以及网络不良信息引发犯罪问题突出。笔者建议应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在普及性知识基础上,积极引导树立正确性文化观,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前提下宣传性侵未成年人危害性,约束与威慑不法行为人、指引社会成员远离性侵犯罪,增强群众法治意识以及防性侵能力。同时网络平台应自觉屏蔽不良信息、视频等,净化网络空间,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文明健康的互联网环境。另外,建议设立专门热线、专门机构等暂时缓解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痛苦,如设置“求助热线”“应急救护所”或者儿童收留保护机构等可为那些遭受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救济或安全保护性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