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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禁止制度上诉及抗诉等问题研究
2020-08-21 16:43: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王琳琳 危梅珍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从业禁止制度。从刑法总则的多次修改来看,我国立法对刑罚的关注已从报应刑向预防刑开始转变。从业禁止从预防再犯罪角度审视职业犯,是刑法的重大变化,亦是亮点所在,鉴于从业禁止制度之不属于刑罚体系,有必要对条款的基本内容及其法律属性进行解读,以正确理解其相关的上诉、抗诉及量刑建议等问题。

  被告人可以就从业禁止提起上诉。从业禁止作为判决的一部分,虽然不是刑罚,但判决一旦生效,就会对被告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根据“有权利即有救济”的原则,上诉人应该享有对从业禁止部分提出上诉的权利,要求二审法院撤销。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即使是只对从业禁止部分提出的上诉,二审法院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也要进行全面审查。同理,对于从业禁止的判决,被告人也有刑事申诉的权利。

  从业禁止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从业禁止不属于刑罚种类之一,因而也就不属于上诉不加刑范畴,一审法院针对案件事实作出的从业禁止与否不影响二审是否针对案件事实再次作出从业禁止,如果一审法院未作出从业禁止,二审法院也可以判处犯罪分子从业禁止,一审法院判处从业禁止了,经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不需要判处,可以撤销一审对从业禁止的判决。

  检察机关对从业禁止可以提起抗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就事实认定、量刑等提出抗诉,从业禁止作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抗诉。这是因为,从业禁止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再犯罪,如果法院判决含有从业禁止,而通过社会调查评估,犯罪分子没有人身危险性,毫无疑问影响到了犯罪分子的权利,检察机关抗诉对维护犯罪分子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如果犯罪分子具有明显的人身危险性,而法院的判决中没有对其从业禁止,可能影响社会安全,触犯新的犯罪。对从业禁止的抗诉,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

  应加强对从业禁止量刑建议的运用。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反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行为,犯罪隐蔽且危害性较大,预防再次犯罪尤其重要。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时,对犯罪行为实施者是否适用“从业禁止”条款应予以必要审查,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再犯同类型犯罪的可能进行多角度、多层次审查及评估,并得出有无必要对其适用从业禁止的结论。如需提出,公诉人须在量刑建议书中列明并在法庭辩论时以口头方式提出,同时阐明原因,陈述理由。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