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鹏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怀疑其丈夫梁某与被害人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怀恨在心先后5次用大粪往李某家室外门、窗户、警摩等物品上泼粪。最后一次准备再次到李某家泼粪时,被被害人李某当场抓获。对于“泼粪”型滋扰行为,在刑法上该如何认定,如何处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就本案中王某个人实施的“泼粪”行为来看,存在以下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王某涂抹粪便的地点来往通行的人员较多,其虽然主要针对一楼住户李某,但实际上对生活在该楼道的所有住户均造成了影响,行为地点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王某仅因怀疑其夫有外遇,在无任何证据、线索的情况下,凭主观揣测怀疑对象就是李某,并超出正常人的处理方式采用涂抹粪便的方式报复对方,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无事生非的流氓动机,而非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属于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行为。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
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指使、雇佣他人实施“软暴力”犯罪的相关规定中,明确“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行为人直接实施“软暴力”行为,是否构罪同样需要根据相关犯罪构成来分析评价。本案中,王某接二连三地实施泼粪行为,对被害人全家及周围邻居的正常生活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并非一般滋扰行为,符合入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