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俊
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根据法律规定,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保监外医治的执行方式,对因保外就医而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实践中,保外就医的运用存在一些问题,笔者结合实践工作经验,谈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严控源头审核。决定机关对保外就医罪犯应严格把控源头审核。严格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进行实质性审核,决定机关不能过多考虑其他因素而忽视基本的原则性条件,不能人为的降低条件标准,应当客观、公正的进行审核。与此同时决定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好调查评估手段,核实罪犯在其居住地是否适合暂予监外执行,坚决把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拒之门外。
区别分类管理。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在实践中,罪犯往往不能及时提供相关病情证明和复查的资料,所以三个月进行一次的病情检查常常沦为了形式。笔者认为可以仿照《社区矫正法》中设立未成年专项规定的做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有区别的,有针对性的管理。
规范病情诊断。在实践中,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病情诊断存在诸多问题,如病情诊断鉴定不细致、不具体,程度未明确;社区矫正机构为了方便,往往是集中的,一次性对所有辖区内的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进行病情诊断。在这过程中,没有结合具体人,不同时间,不同病情,进行有针对性病情诊断。随之,有些对象诊断时间比规定的时间提前,或者有些已经过了规定诊断的期限。应当根据江苏省苏司通[2017]31号文要求,按照指定的医院、规定的程序、合法的人员组成,对保外就医对象规范的实施诊断检查鉴别工作。
畅通收监渠道。实践中存在保外就医罪犯在监外执行的过程中违法违规或者重新犯罪,但是其身体健康状况仍然符合保外就医标准,且不适合监内执行的现象。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从严审批。根据《刑事诉讼法》,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不是必须,且对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笔者认为,应该坚决对此类罪犯恢复监内执行,看守所、监狱部门应该予以配合。在此过程中,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畅通收监渠道,积极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并且在进行实质性审核的基础上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