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是国家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而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作为国家救助的重要组成内容,其本质是一种国家无过错的帮助行为,与“理亏性”的国家赔偿具有本质区别。
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元化救助模式,对解决当事人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实务中,因事前对救助对象审核把关失之于宽、事中释法说理不深不透、事后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导致“适得其反”现象时有发生。被救助人尤其是涉法涉诉信访人不但没有从中领会到司法善意,反而将司法救助的性质误认为是国家赔偿,继而将救助金当作司法机关为了遮掩司法不公,而糊弄信访人息诉罢访的“挡箭牌”。最后,不但没起到化解矛盾纠纷的促进作用,反而“授人以柄”,成为当事人反复信访的“铁证”。
为杜绝上述现象发生,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实务操作中要严格遵守司法救助的既定规章制度,也要不断完善救助机制,防止出现执行偏差。
首先,要紧紧围绕司法救助的性质、条件和目的,严把救助审核关。“好钢用在刀刃上”,将有限的司法救助资金发挥最大成效,切实做到谁需要给谁,而非谁能闹给谁。此外,在对特定对象进行司法救助之前,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对于救助行为无法达到预期目的,甚至可能引起误解或者质疑司法公正的案件,要审慎考虑,对决定救助的,要一并完善后续处置预案。对于因审核不严引发无理信访、缠闹访情况的,要计入司法人员绩效考核档案。
其次,要正面引导,将释法说理贯穿于司法救助活动的始终。向被救助人充分阐述司法救助的性质、原因、目的。必要时,可邀请值班律师或援助律师帮助查阅卷宗,提供专业支持。同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辖区村居干部、人大代表、乡贤等人员作为中立第三方,举行司法救助公开听证会,对司法机关和涉案当事人进行双向监督,增加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最后,要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司法救助的事后制约机制。完善救助金的追回条件和程序,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评估,对于具有救助必要但仍存在无理信访隐患的被救助人,释法说理过程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在其签署息诉承诺书后再发放救助金。当涉诉信访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后,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救助金予以收回,并考虑纳入“非访”范畴,充分起到震慑作用,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而无有效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