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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的对策
2021-11-18 09:0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随着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的深入开展,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开展态势良好。我们也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校园安全、产品质量、网络保护等众多领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仍有发生。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基于国家亲权理念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做好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激发“源头活水”

  推行融合式监督。对接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将强制报告、入职查询情况纳入数据研判系统。健全线索移送机制。健全与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席机制,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联盟”,以公益诉讼为纽带,以诉前磋商为平台,搭建多方对话制度。建立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出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机制,以物质和精神奖励激发群众举报积极性。

  提高调查核实能力,凝聚“干事合力”

  坚持内外联动,提高调查核实力。对内加强与公益诉讼部门联动,充分运用执法记录仪、自动检测仪等办案设备,提高调查能力、及时固定证据;定期对疑难复杂案件开展研讨,提高疑难案件的处置能力。对外构建上下联动、信息通报机制,对被调查者不配合调查核实等情况,三日内报告被调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检察机关,五日内未予答复通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可以探索引入媒体监督机制。借助专业力量,完善公共利益的法律论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检察专业人才储备库,就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等及时交流处理意见、分析办案心得。必要时可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咨询、论证和研判,提供专业意见。引入听证机制,提升诉前检察建议的刚性。邀请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借力“外脑”,让诉前检察建议更具公信力。

  立足维护公共利益,促成“源头治本”

  把握职权界定原则,明确适格主体。对于行政职能交叉情况,按照“专管优先”原则确定怠于履职的行政机关。向主管机关发诉前检察建议时,要求其他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查禁行动,防止滥发、多发诉前检察建议的问题。严格把握区分标准,准确适用监督程序。牢牢抓住“公共利益”这个核实,把社会反响强烈的、对众多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问题作为公益诉讼的重点内容。注重联动协调,构建协同治理长效机制。在依法履行职能的同时,加强与行政监管的沟通对接。通过诉前协商、联席会议、会签机制等方式促进各方形成共识,进而及时有效修复受侵害的利益或有效处置侵害危险,努力实现“个案治标”向“源头治本”转变。

  (吴萍)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