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行政争议多发,但许多行政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抗诉等程序后,争议仍然无法得到实质性化解。自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以来,安徽省淮南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要求下,主动作为,努力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有效路径,办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取得了较好成效。然而,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认识和工作机制上的问题。笔者从进一步完善该项工作出发,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推进诉源治理。充分调动县区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案件上下流转机制,把上级检察院受理的涉及基层行政机关的监督案件,按照地域或者其他模式,通过转办或者交办等逐级流转的方式分流至县区检察院,推动工作下沉,从而有效缩短化解时间,提升化解的成功率。紧紧抓住行政争议的源头和要害,透过诉讼监督,加强对行政行为不合法、不规范问题分析,深入查找原因,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因执法违法、执法不规范引发的行政争议。
第二,用好公开听证,实质性化解矛盾争议。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等的优势,提升群众认同感和社会知晓度。如陈某因不满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东分局及法院非诉执行措施向惠东县检察院申请监督一案,经惠东县检察院调查了解到,陈某自2014年年底开始投资经营养鸡场,在2018年6月被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东分局责令停止养殖后,开始逐渐减小养殖规模并于2019年4月完全关停。因受疫情影响,家庭经济困难,陈某暂无能力履行罚款。同时,陈某不满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东分局执法人员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时未明确告知后续处罚结果,导致后续法院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惠东县检察院聚焦争议焦点,积极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东分局进行有效沟通,依法向陈某释法说理,双方同意通过检察听证会解决争议问题。听证会上,争议双方充分阐述了理由,听证员围绕市生态环境局惠东分局行政处罚是否合理合法以及陈某申请减免滞纳金并分期缴纳罚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了听证讨论,最后争议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实质性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争议。
第三,用好检察建议,减少行政争议。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有效促进诉源治理。如某县检察院办理的潘某诉某县政府土地登记纠纷案中,某县检察院在化解本案后,针对某县土地确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调查核实,规范工作程序,避免因确权引发矛盾纠纷及建议全面排查辖区内因确权引发的纠纷,及时掌握跟踪,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的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第四,积极开展普法活动,推进释法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和信访。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后,当事人仍然不服的,还可以通过检察监督获得救济,然而也往往因各种原因未能达到期望,导致程序空转,事后救济亦有力不能及或无能为力处,因此,加大法律宣传,指引减少行政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普法宣传时,尤其要注重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联系,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针对行政争议多发地区、重点领域、特殊人群提供普法宣传活动。这样做一是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发生,将争议扼杀在萌芽阶段;二是对于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通过法律宣传工作能减少当事人的抵触心理,从侧面起到一定的化解作用;三是对于确有问题的行政争议,有助于当事人找法、用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适当的救济途径。
第五,抓好典型案例的选拔和宣传,以案说法。加强对抗诉改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裁定再审、跟进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非诉执行等效果好的案例的筛选提炼,及时予以发布供办案参考。同时,注意从案件中总结规律、提炼规则、梳理指导意义,形成典型性案例,指导检察工作。借助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载体,深入企业、社区等,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第六,优化业务考核机制,激发员额检察官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动力和意愿。持续时间长、工作难度大是化解工作的显著特点。由于不确定因素多,化解工作最终不一定能成功,因此,考核不能简单地以结果论。检察院在对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进行考核时,应当进一步细化行政争议化解考核指标,考核时划分不同工作阶段,合理优化考核设计,以此激发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动力和意愿,推动形成良好的工作态势。
第七,提升行政检察人员综合素质,增强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能力。首先,转变理念、提升认识,在心态上应做好敢于担当、能打硬仗的准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难度较大,要更多地关注案件背后的利益诉求、进一步强化调查核实、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等,这对于行政检察人员是一个新挑战。行政检察人员必须走出“舒适区”,及时转变思维,调整工作状态。其次,在办案中要努力增强调查核实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要改变以往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单一模式,增强主动性,做好当面接待、前往实地勘查、与相关单位座谈、走访申请人住处等工作,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情况下,通过电话、视频、微信联系等多种途径,通过“线下”与“线上”“面对面”与“屏对屏”“走出去”与“请进来”等多种方式,畅通沟通对话渠道,强化精细化审查。再次,在权力运行上要把握好职责边界。要把握好检察监督职能的边界,在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同时,也要依法尊重行政权的独立运行,化解争议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能替代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或替代法院行使审判权,切勿超出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定职责范围。(万其明、杜晓寒、计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