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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叉车作业证在道路上行驶 能否认定无证驾驶
2021-11-22 09:4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吴某某在无叉车作业证的情况下,驾驶工厂内部使用的叉车,从厂内驶出行驶至道路上欲左转弯,叉车的货叉悬于道路非机动车道内,同时徐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该道路路段处,与悬于该道路非机动车道的叉车的货叉相撞发生事故,致被害人徐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腹部损伤属重伤二级。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评析】

  本案主要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某具有C1驾驶证,其本身具有驾驶资质的,无叉车作业证不能认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某虽有C1证具有驾驶资质的,但叉车属于特种设备,仅能在工厂(场)内使用,并持有特种设备作业证(叉车作业证)才能够驾驶,吴某某持有C1证并不能证明其持有叉车作业证,在道路上驾驶叉车应认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其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无叉车作业证在道路上行驶应当认定无证驾驶,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C1证不能覆盖叉车作业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C1驾驶证准驾范围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根据这项标准要求C1证不能覆盖叉车作业证。叉车属于机动车,仅能够工厂(场)内使用,禁止驶入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规定:对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应认定为机动车;同时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规定叉车使用地点在场(厂)内专用。因此认定叉车上道路应认定机动车,并禁止叉车上道路。吴某某无叉车作业证驾驶叉车属于无证上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特种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

  综上所述,吴某某无叉车作业证在道路上行驶应认定无证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禁止叉车上路行驶,造成1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雪生)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