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王某于2021年1月,明知上家让其转移的资金系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仍然纠集他人提供银行卡给上家。被害人肖某因他人冒充领导向其借款,被骗的10万元资金被转入上述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后,王某将银行卡内的钱款转入微信,并用于购买虚拟币。经查,王某先后帮助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
【评析】
对于被告人王某纠集他人提供银行卡并以购买虚拟币的方式帮助上家转移资金,该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被告人王某明知上家让其转移的钱款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并纠集多人提供银行卡、微信给上家使用,后在钱款入账后,通过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转换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第二种观点,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转移的,如协助资金转移的,以该罪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其关联犯罪是上下游犯罪的关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条规定该罪的实行行为之一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等结算必须通过银行等机构进行,银行卡是其中的一种支付工具,故以出售等方式向他人提供银行卡或账户,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关联犯罪是帮助犯与正犯。本案中,被告人提供资金账户,后转移资金,使用资金购买虚拟币转换财物,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构成要件。
电信网络犯罪资金交易方式花样层出,只有全面审查证据,厘清罪与罪之间的区别,加强释法说理工作,阐明罪名认定依据,依法精准打击犯罪,才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