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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王某是否应承担公益诉讼赔偿责任
2021-11-22 09:4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9年5月,罗某夜间使用强光手电照射麻雀,并用弹弓非法捕杀野生麻雀50只,经居间介绍人高某介绍向饭店出售,饭店厨师王某教唆饭店经营者徐某采购野生鸟类做菜,徐某同意后,促成买卖交易成功,后麻雀用于饭店食品餐饮。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野生麻雀的基准价格为每只300元人民币。该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罗某、高某、徐某、王某连带赔偿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1.5万元,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诉求,并进一步明确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罗某承担40%,高某承担20%,徐某、王某承担40%的责任。

  【评析】

  本案中,厨师王某是否承担公益诉讼赔偿责任,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不应承担责任,赔偿责任应由徐某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应承担责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内部王某、徐某共同承担40%的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一是非法狩猎、买卖野生动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非法狩猎、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归于侵害资源类的公益侵权行为,是野生动物交易产业链上的重要环节,“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捕杀、买卖、居间介绍存在紧密的关联关系,因此,被告罗某、高某、徐某均应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收购方徐某、王某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等合法来源证明”,该条第五款规定“出售本条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徐某、王某作为饭店经营方,有义务审查罗某的《狩猎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明野生动物资源生产、流通的合法性,两人明知野生动物不可以买卖,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存在侵权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饭店经营者徐某采购野生鸟类做菜的想法是由厨师王某教唆行为产生,厨师王某实施询价、谈价,并教唆饭店经营者作出同意采用野生鸟类做菜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是引起饭店经营者徐某作出侵权决定的造意人,该教唆行为违法且教唆成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厨师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内部王某、徐某共同承担40%的责任。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