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履职贯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肩负重要使命,并确定了检察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未成年人保护进行泛化解释的合法性,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广泛的法律监督范围和更重的法律监督职责。检察监督充分履职,有利于推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全面提升。但是,当前未成年人法律监督还存在多重问题,掣肘未成年人综合保护高质量发展。
融合式监督,拓展未成年人法律监督范围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始终坚持和贯彻践行的工作理念和基本原则,法律监督工作也不例外。当未成年人的利益与其他相关因素交织甚至发生冲突,而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时,要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放在首位,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作为首要考量。
发挥集中办理优势,拓展案件线索。发挥办案线索主渠道作用,在办理各类型案件过程中,一并审查有无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情况。依托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制度的规范运行,拓展监督监督视阈;利用检察官法治进校园、12309未成年人检察专区等路径拓展线索来源,以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事前、事中监督。
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破解证据审查难题。探索同步审查、同步调查机制,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一并收集、审查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证据。以严格的证据审查要求,既审查刑事案件证据,又调查、收集涉及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法律监督的证据材料,破解调查取证难问题。
规范化履职,提升未成年人法律监督效果
树立持续跟进监督理念。对于难根治、易反复且家长揪心、社会关切的未成年人保护难题,把重点放在跟进监督、形成合力、标本兼治上。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等法律监督是督促之诉,不是终端之诉,无法案结事了,还是要依靠行政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在判决后积极履职。未成年人公益损害不仅伴随诉讼期间,而且有扩大可能,拖延诉讼相当于扩大公益损害,因此需要通过跟进监督,确保书面的建议、裁判变成现实。
发挥司法主导作用,强化法律责任。严格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篇的规定,监督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落实情况,让法律监督更刚性。此外,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对于家庭监护侵害行为,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令,要求父母履职;对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运用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等方式,提高相关主体违法成本。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加强与教育、民政、妇联、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沟通联络,完善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案件通报、联系会议、信息交流、专业咨询等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机制,通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深度合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专业服务提升监督效果。
标本兼治,融入未成年人“五大保护”
坚持督导而不替代原则。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主体承担着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助推落实,树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而不是有缺补位、不足替代。如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取证是必要的,配合执法也可以,但不能替代日常检查。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通过检察建议、情况通报、专题报告等方式督促履职。
协同发力贯穿始终。注重刚性监督与柔性协作相结合,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依法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同时,注重发挥检察系统的社会支持体系作用,助推职能部门链接司法社工、“五老”、社区网格员、志愿者等资源力量,构建常态化监管网络体系,化一家之力为多方发力,实现齐抓共管和协同治理。
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实现源头、综合治理。在精细化办理刑事案件的基础上,要把更多精力放在探索其他三项业务中,以短平快的“小专项”对落实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制度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落实未成年人抚养、教育、保护职责情况、对学校保护措施、旅馆、酒店、娱乐性场所等整改情况、对涉及儿童公共利益重点领域等进行重点监督,全方位搭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网络体系,推动问题实质性解决。(吴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