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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 的几点建议
2023-05-04 16:2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自行补充侦查作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和完善证据链条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准确打击犯罪,强化法律监督。在司法实践中,自行补充侦查权的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明确自行补充侦查适用程序。明确检察机关决定自行补充侦查的,将产生审查起诉期间中止的法律后果,待自行补充侦查终结后继续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至于自行补充侦查期限,可参照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以一个月为宜。明确发起流程,载明侦查过程中可以调用的侦查人员、采取的技术手段、侦查手段等,让办案人员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时有章可循。

  扩大自行补充侦查权行使范围。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明确规定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可以参照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自行补充侦查情形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形。

  增强自行补充侦查技术储备整合。检察机关应借助科技力量,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医学鉴定、精神病鉴定、文件鉴定、电子数据鉴定恢复等开展专业同步辅助审查工作,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对涉案的资产情况、人物关系、通话信息等进行分析研判,以提升自行补充侦查的效率、质量。

  更新完善自行补充侦查办案系统。为保障自行补充侦查权规范行使,可在应用系统中增加自行补充侦查模块,下设自行补充侦查时间、手段、情况、成果、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等项目,配置相应法律文书,以保障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行使。(朱曙光)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