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视角出发,“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蕴含了诉源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其中既有共通之处,又各有特点。诉源治理中“源”的确定,首先,“源”的内容在刑事诉讼卷宗材料中必然有所体现。其次,“源”的内容往往不能在刑事诉讼卷宗材料中完全体现。最后,进行类案分析是确定“源”的重要途径。
诉源治理的方式
一是检调对接。随着对检调对接制度理解的逐步深入,以及对诉源治理新的、更高的要求,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以期取得更加良好的调解效果。
设置独立于办案部门的调解人员或调解团队。检调对接推行伊始,多数检察机关虽在物理空间上保障了调解的独立性,但在人员上仍以办案人员为主进行调解,效果不佳;培养高素质的专业调解人才。摸索和把握检调对接技巧和规律。现阶段调解的重要性越来越被检察机关认识,成功的范例也越来越多,可以提炼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技巧和规律。
二是检察建议。提升检察建议送达的仪式感。检察建议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源于接收单位重视不够。必须增强接收单位的重视度,同时针对检察建议制发的背景、目的、过程、意义作简要阐述,最大限度争取接收单位支持,合力解决实际问题,完成好诉源治理。
强化跟进意识。从既有实践出发,检察建议是否取得成效一般以被建议单位是否书面向检察机关回复认可建议内容并予以整改为标准。但这一标准并不完全妥当,因为存在虽有书面回复但没有实际整改的情况。为此,检察机关要把问题是否得到真正解决作为评判检察建议效果的唯一标准,这需要检察人员持续跟进。
增强监督能力。以检察建议方式进行诉源治理,本质上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因此,检察机关不仅要坚守传统的业务阵地,还要围绕环境资源、教育、医疗、建筑、交通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领域,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了解相关专业知识。这要求检察人员要保持知识上的持续更新,不断提高监督的敏锐性、针对性,保证监督的最大效果。
形成监督合力。当前检察机关提出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与检察建议相互转换的工作思路,是在更高层面上整合提升监督力量。
三是法治宣讲。诉源治理的个案模式是根据个体诉讼找到源头,通过源头治理,实现案结事了。但更为理想的状态是,根据已经发生的类型化刑事诉讼,找到源头、治理源头,实现刑事诉讼在社会面的预防功能。而要实现此功能,进行法治宣讲防患于未然必不可少。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其已经不是可有可无的“弹性”工作,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扩大宣讲人员范围,明确宣讲的目的性,真正发挥宣讲在诉源治理中的功效。
诉源治理的综合保障
相比传统的刑事检察工作,诉源治理工作要求检察人员迅速转变理念,对现行刑事检察工作模式进行思考,从组织架构、制度完善、科学考核、健全立法等方面作出回应。
一要探索设立诉源治理专门机构或人员。建议由专门人员从事诉源治理。因其可以专心该项工作,且经过实践积累也更容易提高诉源治理能力。考虑到机构的新设涉及审批周期长、难度大的现实,先让专门人员从事诉源治理工作是有益尝试。
二要完善内部衔接整体推进制度。诉源治理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建立完善的衔接沟通、信息共享、流转反馈、协同推进等机制,是做好诉源治理工作的内部制度基础。
三要科学考核有效引导。围绕诉源治理考核,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由于诉源治理工作部署相对较晚,迅速建立完整的考核体系是当务之急。二是从诉源治理工作特性看,工作开展和效果取得往往有一定的时间差,因此既要科学研判考核方法,突出效果导向,也要实践中不断调整。三是注意对冲突指标进行优化。诉源治理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做好源头纠纷的化解工作,这与现有考核指标在一定情形下会产生矛盾,不能搞“一刀切”,以免影响检察人员对诉源治理工作的积极性。
四要健全诉源治理立法。目前,诉源治理尚未在立法层面予以确认。因此,有学者提出制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法》,形成全国性的统一立法规范;或制定综合性的《社会综合治理法》,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法治大框架内。但从刑事诉讼诉源治理角度,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设定相关条款,并与上述专门立法衔接。因为刑事司法界非常依赖成文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对诉源治理进行明确,对提升诉源治理将产生积极作用。(魏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