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电话号码,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以分享炒股经验或者推荐股票的名义获取微信账号并让用户添加或者拉进特定的微信群,以添加的微信账号数或者拉进微信群的人数计算获利,在任务完成后即退群。此种拉人头进微信群的行为构成何罪?实践中有两种认定倾向,一种是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另一种是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主观上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账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笔者倾向于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其一,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的炒股微信群或荐股微信群,这些群有的确实是股票兴趣群,有的是借炒股、荐股之名行电信网络诈骗之实,不能一概而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实施拉人入群牟利的行为如何评价,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其二,具体到个案中,行为人实施拉人入群行为完毕后即退群,则这个群里后续发生什么情况,行为人可能并不清楚。那么行为人的核心行为就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定性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合适的。
其三,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拉人入群行为之前明知该群是电信网络诈骗实施的平台和工具,仍然为之提供帮助,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如果行为人明知该群并没有正当的存在依据,可能会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仍然实施拉人入群牟利行为,可以考虑以帮助网络信息活动罪定罪处罚。
因此,单独的拉人进微信群的行为,难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建群或者以群成员为对象进行诈骗。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话号码后,进行了拨打并谎称是证券公司客服人员获取客户的微信账号,获得的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其通过诱骗的方式让客户加为好友或者进入微信群,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