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罚处罚措施是在予以犯罪嫌疑人刑事否定评价的基础上,以刑罚之外的制裁方法实现社会防卫、保护法益目的的一种相对缓和的刑事制裁制度。现行非刑罚处罚措施中,司法教育措施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民事赔偿措施仅具有补偿作用且极大程度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经济能力,行政制裁措施往往因缺乏监督刚性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受重刑主义影响,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往往无法获得被害人乃至社会公众的理解。
为做好轻罪治理工作及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探索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场景及完善路径迫在眉睫。首先,应当严格限缩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范围。赋予基层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权力的同时,应当确定严格的适用条件,杜绝被不当滥用。目前是否不起诉及如何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仍依赖于承办人员经验及对现行刑事政策的把握,亟待建立详实具体的不得免除处罚负面清单以避免“以行代刑”。
其次,充分运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激活“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一方面需要加强顶层设计,细化刑行衔接的对口单位、移送手续、所需材料、监督程序等;另一方面更需确保落地见效,加强监督刚性,确保非刑罚处罚措施中的行政制裁措施有的放矢、落地有声。
最后,适当探索社会公益服务工作机制。社会公益服务制度兼具对犯罪嫌疑人消极剥夺和对社会积极补偿双重功能,将因犯罪行为闲置的行为人自身劳动力投入社会公益服务中,实现刑事责任经济价值最大化,尽可能修复弥补社会关系,同时增强社会公众的亲历性和参与感,提高社会公众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理解与支持。具体路径如下:一是寻找对口社会服务机构,如养老院、社区街道、交管部门等,建立健全人员接收、任务指派、监督考核、结果反馈等全链条实施细则;二是以犯罪嫌疑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结合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完成社会服务内容,并可采取自愿公益捐助作为补充,由公益组织用于公益用途;三是将社会公益服务的具体表现作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重要考量因素,结合犯罪情节与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表现,确保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得到全面评价和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