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把握五个向度研究运用“三个结构比”
2024-07-29 10:14:00  来源:正义网

  □深入研究“三个结构比”,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需要把握数理与法理、静态与动态、外部与内部、宏观与微观、当下与长远等五个向度。

  □立足当下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深入调查研究“三个结构比”,进一步提出做优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的务实举措,锻长板、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三个结构比”,为检察机关强化业务管理提供了新理念、新的算法逻辑,成为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因密码”,有利于解决“四大检察”发展不均衡、民事检察“不专”“不会”、行政检察“不敢”“不力”等问题。在物理学中,既有大小又有方向的物理量,被称为矢量,它的递延具有一定的方向性,称之为向度。人们在研究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时也需要向度思维,对事物进行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解剖与观察。当前,深入研究“三个结构比”,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需要把握五个向度。

  一是关于数理与法理。“三个结构比”从形式上看是数字,遵循数学的一般原理和基本规则,可称之为“数理”。但从本质上讲,它承载的是检察工作实践,必须符合检察办案最基本、最普遍的司法规律和原理,即“法理”。因此,对“三个结构比”的理解,绝对不能仅限于数值升降比较,简单地以数值大小评价相关工作的质效,而应当是既包括对数理的认知,又包括对数字背后法理的探究。

  比如,对行政检察中依程序办理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进行分析时,不能仅凭数据衡量,还要兼顾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本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功能在于调整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的理性关系,为权力与权利的正确行使划分合理的空间,避免“小过重罚”。在目前的行政权监督体系中,公民既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行政救济,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获得司法救济。故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时亦应考虑比例原则,在确保监督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既能最大限度实现被救济利益,又对行政管理活动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防止为了监督而监督办“凑数”案。

  正确运用“三个结构比”,必须跳出“数据指标评价”的降维认知层面,充分认识到其底层逻辑是转变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如履职结构比体现的是一种系统思维,它要求将“四大检察”看成一个整体,有利于推动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再如,案件结构比体现的是二元思维,直观反映“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有利于助推能动履职。案源结构比体现数字思维,在万物可联、万物可算的算法时代,倡导“运用大数据等手段主动发现线索”,是检察机关为落实党中央对数字中国建设的布局,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高度,深入推进数字检察战略的应然之义,是践行“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的实然之举,以数智赋能破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线索发现难的瓶颈,开辟全新的法律监督新路径,推动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是关于静态与动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坚持历史的、发展的、比较的眼光,不断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理解、认识、运用。研究“三个结构比”是手段,持续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充分协调发展是目的。“四大检察”是鲜活的司法实践,对“三个结构比”的研究,不能只盯静态的数值,而应着眼于“三个结构比”的长期动态变化。既关注静态的定量,更考察动态的变量,才能准确把握“四大检察”高质量发展态势与发展规律。静态看“三个结构比”,反映的可能是某一时点“四大检察”发展态势;而动态看“三个结构比”,反映的可能是一个时期“四大检察”结构布局变化背后的检察办案供给与外部需求的变化。

  三是关于外部与内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是新时代新征程上检察机关最重要的工作理念之一。人民性是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检察机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自觉将各项工作置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大局中谋划推进,必须聚焦法律监督,自觉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要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三个结构比”直观反映检察服务大局的参与度、履职积极性,但这种参与度、履职积极性是否被人民群众所认可,或者说能否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须借助外部参数进行对比研究,外部参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借此可发现检察机关的履职与人民群众的需求是否还有差距。结合履职结构比变化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对“供给侧”进行调整,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履职新期待,交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检察答卷。比如,研究一段时间内涉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履职结构比时,可以考虑其与同期专利、商标等授予数是否具有相关性,若有相关性,还可以结合外部参数对这两组数据进行跟踪观察,寻找履职结构比的合理阈值。

  四是关于宏观与微观。检察机关运用“三个结构比”可以对一个时期内、一个区域内“四大检察”履职情况进行宏观判断、趋势判断、系统判断,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不断调整“供给侧”,在有效破解制约监督履职的堵点难点问题上做“靶向治疗”,精准施策,持续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源源不断向人民群众输送可感受能感受的公平正义。然成事之道在于“致广大而尽精微”,统筹谋划全局工作可用擎天巨笔,但具体谋事还得从细处入手,从微处着力。“三个结构比”是宏观抽象的,但检验“三个结构比”是否合理则是微观具象的个案质效。如何确保个案的质效,“三个善于”是最好的金钥匙。只有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才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三个结构比”和“三个善于”共同服务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基本价值追求。在研究“三个结构比”时,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宏观与微观的关系,不能眼高手低,只盯宏观数据升降,不顾个案质效,而应紧抓个案办理和个案管理,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办案质效。作为办案个体的检察官既要有专业技能之精,更要有司法良知之善,精工细作每一个案件、每一个执法环节,温暖对待每一个当事人。

  五是关于当下与长远。任何一项事业要想成功,人是第一决定因素。高质效办好一个案件不难,难就难在“每一个”。每一个案件都要保证高质效办理,就必须有一支过硬的高素质检察队伍。检察机关要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就必须立足当下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深入调查研究“四大检察”的“三个结构比”,进一步提出做优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的务实举措,锻长板、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做好上述工作,需要深入调查分析当前检察队伍现状,研究检察人员履职能力的薄弱环节及其原因所在,做好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强化检察人员的职业能力培养,让每一个环节的每一名检察人员办案都做到“三个善于”,具备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能力水平。高素质检察铁军的铸造离不开外部严格管理和个体的内驱力,二者不可偏废。检察官的内驱力是其以良好的专业素养,基于对职业的敬畏和热爱,持之以恒地专注于把工作做好而自发的内在追求。检察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须依赖这种内驱力,持续不断地学习以自我赋能,保持技能之精;始终严以律己,秉持司法良知之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没有精神力量的民族难以自立自强,一项没有文化支撑的事业难以持续长久。人民检察事业薪火相传,永续发展,离不开检察文化滋养,离不开检察精神支撑。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必须一手抓从严治检,毫不放松地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一手抓文化强检,大力推进检察文化建设,以文化人、以文润检,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培育“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新时代检察精神。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