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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缓刑考验期如何折抵
2020-07-16 09:10: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被告人南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缓刑六个月,并下达执行通知书,南某被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纳入社区矫正。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中发现,南某同案被告人陆某已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导致该案一审判决未生效,而南某已在社区服刑近一月有余。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生效后,在南某某缓刑考验期执行中,是否对已交付执行缓刑考验期进行折抵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南某缓刑考验期应当从新裁判作出的执行通知书载明起始时间计算,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应折抵。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二审对南某作出维持原判裁定的情况下,为了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应当对其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进行折抵。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南某一审判决未生效,其缓刑考验期应在二审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虽然目前刑法对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否折抵未明确规定,但在二审维持原判的情况下,如对南某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予折抵,相当于变相延长其刑罚执行时间,明显有悖于罪行相适应原则。

  其次,南某作为犯罪人,其违法行为经法院评判,应当承担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缓刑六个月的刑罚处罚。在缓刑考验期内,其外出、会客等人身权利受到严格限制。非因南某本人原因,导致其被重复执行缓刑考验期的,明显损害其应受保护的生活利益。

  最后,本案中,因一审法院工作失误,导致南某缓刑考验期超期,虽然可以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维护其权益,但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并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在二审裁定执行中,对其已交付执行缓刑考验期应当进行折抵,更加符合刑罚执行效益性原则,同时有效地保护了其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公正。□王 彬 马 腾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