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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分析
2020-08-03 09:50: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杜 莹

  【案情】

  黄某、周某共同向邓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50万元,因借款实际为黄某所使用,周某要求黄某向其出具借款50万元的借条,未实际交付。后借款到期,黄某无力偿还,邓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黄某、周某共同偿还借款。周某清偿全部借款后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偿还其清偿的50万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共同借款人负有共同偿还责任,清偿了共同债务的借款人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行使追偿权缺乏法律依据,共同借款人之间不应享有追偿权。

  第二种意见:共同借款人内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推定负有连带偿还责任,部分借款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依照实际使用份额,向其他借款人行使追偿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周某、黄某是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双方未约定责任承担方式,推定承担连带之意,因周某未实际使用借款,其可以向黄某主张追偿50万元。理由如下:

  一、当事之间有连带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本案共同借款人之间未对借款份额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偿还责任无法区分。且周某虽作为共同借款人,实际借款是由黄某使用,周某要求黄某出具借条可以佐证其负有担保之意,在此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认定共同借款人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意一个债务人或者多个债务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二、连带责任法律关系更利于纠纷处理。从现行法律来看,连带之债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未直接界定为连带之债,将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为连带责任面临一定的质疑。但是共同偿还责任以及后续追偿问题并无对应的立法和理论支撑,而连带责任在立法上较为完善,《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履行了义务,都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推定本案中黄某、周某之间系连带之债,更利于适用法律规定,化解矛盾纠纷。

  三、追偿份额应适用公平原则。法律虽明确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之间享有追偿权,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但对追偿的份额未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应当适用公平原则来确认共同借款人之间的追偿份额,由最终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周某、黄某未有清偿份额的约定,但是能够确认借款全部由黄某使用,适用公平原则,黄某应当作为最终责任承担者,周某可以向黄某主张偿付全部份额。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