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如何认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
2020-07-16 09:11: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被告人贺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设置行医点从事非法行医活动。被害人赵某某因感冒、咳嗽至被告人贺某某的非法行医点接受诊疗,在贺某某使用盐酸氨溴索注射液输液后出现过敏反应,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符合因输注氨溴索注射液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评析】本案对贺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贺某某构成非法行医罪,且系造成就诊人死亡。

  第二种意见认为贺某某构成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

  第三种意见认为贺某某无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贺某某在不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仍在自己居住屋内长期给他人看病挣钱,具有非法行医的目的,并且以此为业。被害人赵某某因感冒、咳嗽到贺某某非法行医点接受诊疗,贺某某为其实施了诊断、挂水治疗等行医行为,后赵某某出现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意见证实赵某某符合因输注氨溴索注射液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因此,贺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构成要件。

  贺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不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第一,司法解释对“造成就诊人死亡”作了限制性解释。只有当非法行医行为对死亡结果具有高度的参与度,方能进行客观归责,不能机械的、简单的将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一概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第二,贺某某对被害人赵某某的行医行为没有明显过错。尽管贺某某不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其行医行为是非法的,但不等于其医疗行为是不当的。贺某某具备一定乡村医疗知识和乡村医疗的经验。贺某某在赵某某就诊过程中使用氨溴索没有违反操作规程,并且贺某某在赵某某挂水出现异常症状初步判断为过敏反应后,及时采取了立即拔掉药水,推抗过敏药地塞米松、拨打120等积极、正确的抢救措施。第三,贺某某对赵某某的氨溴索过敏体质不能预见,比照医疗事故罪的出罪情形,不宜认定贺某某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本案中,鉴定意见证实赵某某的死亡原因系氨溴索过敏,赵某某对氨溴索过敏的特殊体质是其过敏死亡的根本原因。氨溴索系门诊常用药,不要求对患者使用前进行皮试,而氨溴索过敏体质临床是非常罕见的,故贺某某对赵某某系氨溴索过敏体质是不能预见的。将贺某某不能预见且无过错的医疗行为认定为导致赵某某过敏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有悖常理。

  贺某某系非法行医情节严重。贺某某为赵某某使用盐酸氨溴索葡萄糖液输液后,赵某某出现过敏反应,虽然贺某某对赵某某实施了积极的抢救行为,但是由于贺某某的行医点没有呼吸辅助设备等抢救措施,延误了抢救时间,后赵某某死亡。因此,贺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赵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贺某某须对赵某某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杨 婕 张世倩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