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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2020-07-16 09:11: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王某酒后开车带女朋友李某兜风,路上躲避不及刮撞倒行人张某,张某被他人送至医院抢救,王某与李某紧跟其后,张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抢救过程中,王某对李某说:“我喝了酒了,等会警察来了,就说是你开车撞到的,我再想办法把你给弄出来。”李某同意并打电话报警,称自己撞死了人。李某被刑拘后,在看守所坦白张某是王某所撞,遂案发。交警大队重新作了责任认定,认定王某全责。

  【评析】对王某行为的定性有二种意见:

  一是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二是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找人顶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肇事者肇事后,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则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事后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积极方法指使他人顶包,那么指使顶包行为应作为独立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评价,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应成立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

  但本案中,王某肇事后并没有一味逃离现场,而是跟至医院,并在医院抢救被害人时,一直在等候,并未离开,后主动打电话报警。此情形应视为是肇事现场时间和空间的连续,所以王某的行为并不具有典型的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特征。在医院救治期间,王某和李某协商顶包事项,王某在行为上符合一般的请求、劝诱,虽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究其实质是想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在本质上视为是交通肇事后的一种逃逸方式,因此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在刑法上被评价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而在量刑时被提高一个量刑档次,更为恰当。  □孔 红 彭 智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