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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用酒精消毒,酒驾行为能否认定?
2020-08-03 09:51: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王 凯 付云海

  【案情】

  犯罪嫌疑人贾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从家中沿县道前往朋友家,后与他人发生矛盾报警,被民警抓获。民警先后对贾某进行了两次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142mg/100ml、150mg/100ml。随后民警将贾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测,抽血前医务人员使用酒精对其皮肤进行了消毒,鉴定结果显示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0.91mg/100ml。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抽血前对皮肤使用酒精消毒,导致酒精混入血液的量一般微乎其微,不影响认定犯罪嫌疑人贾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提起公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贾某已经过两次酒精呼气检测,并且呼气检测结果均远远高于血液检测结果,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贾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提起公诉。

  第三种意见认为:医务人员在抽血前使用酒精消毒,程序严重违法,造成提取的血样受到污染,故鉴定意见应当予以排除,且该证据无法补正,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贾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国家强制性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1规定,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取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江苏省驾驶人血样提取及酒精含量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第十条也规定:不得使用醇类或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形时,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因程序不规范无法采信,再次抽取血样检测已无意义,无补查可能性,应当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属醉酒状态。

  另外,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检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危险驾驶案中认定醉酒的核心证据为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呼气酒精含量为例外,且仅限抽血前脱逃情形下适用。本案不存在例外情形,不能以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代替血液检测结果作为定罪依据。

  本案中,医务人员在提取血样时使用酒精消毒,导致抽取的血样受到污染,违反了血样提取的程序性规定,系提取程序违法,直接影响到案件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同时,使用酒精消毒对鉴定意见影响有多大,目前还没有科学的评价标准,也不能通过侦查实验进行具体量化。从严格执法司法的角度和案件事实认定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角度讲,对于已有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而予以违反,这样抽取的血样,无论造成影响的程度如何,其检测结果不应当作为定罪的依据,执法司法机关应当为自己的违规违法行为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该问题,就定罪证据而言已无法救济,就该案而言,应当直接评价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综上,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贾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