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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拖拽女友至河中致其溺亡应如何定性
2021-02-18 09:4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杨 柳 王英杰

  【案情】

  2019年2月2日凌晨,李某同其女友孙某相约从酒吧下班后一起吃饭,吃饭过程中孙某得知李某赌博事情后生气离开,随后二人在微信中产生争执。李某走至某桥附近时产生以跳河方式吓唬孙某的想法,遂录制欲从桥上跳河视频发送给孙某,后李某从河边护栏处翻过进入河中,慢慢走至水深1.5左右的区域,为防止溺水其紧紧抓住桥墩处一个凸起的钢筋。孙某与同事迅速赶至现场寻找并呼喊李某,告知李某岸上两人都不会游泳,李某仍不肯上岸。孙某见状进入河中浅水区继续呼喊劝说李某上岸,当李某听到孙某说“要死一起死”时便不顾孙某反抗和喊叫,强行拖拽孙某至深水区,致孙某溺水身亡。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5mg/100ml。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评析】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对李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三种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意外事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结合其主客观行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间接故意,主要理由如下:

  从预见能力看,李某是应当预见、能够预见。是否有预见能力,是意外事件和过失犯罪的区别之一,应当结合其身心状况、知识经验等主观条件和行为等客观条件加以判断。李某曾经单独进入深水区一次,对于水深1.5米左右,水流湍急、水温极低的状况是十分了解的,他第一次未溺水是因为行走速度较慢且后来紧紧抓住钢筋,而第二次猛烈拖拽被害人的危险性不言而喻,其能够预见危害后果的发生可能性。

  从因果关系来看,溺水这一因素介入并未中断因果关系。该案中看似被害人死亡是因溺水导致,但是让被害人陷入高度危险境地的前因行为是李某拖拽。深水造成人溺水这一介入因素应当说是正常的,合乎规律的,而非异常的,因此不能阻断前因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间接因果关系。

  从认识因素来看,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通常认为结果的发生具有抽象可能性,而在间接故意中,这种结果发生具有现实可能性,概率更高。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要是行为人基于一定的客观依据和基础,过高地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场三人均不会游泳,不具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技能,李某唯一的避免措施就是其之前抓住的水下钢筋,但是这种避免措施相对于当时高度危险来说,作用极小,从李某本人溺水也能看出来这种避免措施几乎起不到任何作用。

  从意志因素来看,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愿望,而在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是一种放任态度。本案中李某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不设法避免其发生,而是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正如其自己所讲当时并没有想太多,只是听到被害人说要死一起死便将被害人往深水区拖,其借题发挥进一步制造“要死一起死”的行为,反映其对死亡结果虽然并非积极追求,也并非排斥。

  从其客观行为看,间接故意中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现实支配性。虽李某无法阻止被害人溺水,但是李某在被害人面对直接、紧迫、现实的危险时,其并未采取抓住被害人手或者抓住钢筋等避免措施以防危险发生,而是假戏真做直接放手导致被害人被水流冲走,反映出醉酒后将自己和他人生命置于不管不顾的状态。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