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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大于房”部分是否应当补偿?
2021-03-02 15:5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徐园园

  【案情】A市政府作出批复,同意撤销包括谭某所在小组在内的36个村民小组建制,撤组转户后的剩余集体土地,由A市国土局负责收归国有,登记造册,合理安排使用。A市住建局规定:被征收住宅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应给予补偿。后A市B区政府发布决定对房屋实施征收。谭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同年12月,谭某就涉案房屋与A市B区住建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认定房屋总面积143.83平方米,房屋评估单价5027元/平方米,合计补偿谭某货币92万余元。后谭某主张涉案房屋所在集体土地的面积336平方米,A市B区住建局应按估价细则对其“地大于房”部分的面积192.17平方米补偿96万余元,住建局拒绝补偿,谭某遂诉至法院。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为:A市B区住建局对谭某“地大于房”的部分是否应当给予补偿?

  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给予补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给予补偿。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谭某所在村组撤组转户及所涉村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发生于2007年4月,系在国法函[2005]36号文件实施后,故其撤组转户后的剩余集体土地必须经过依法征收才能收归国有。而涉案地块在“撤组转户”后原有的剩余集体土地并未履行土地征收程序,故其土地性质仍然为集体土地。加之,估价细则中有关“地大于房”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在国有土地上,故谭某主张被征收住宅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应给予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