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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认定为毒品代购还是贩卖?
2021-03-04 09:27: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沈古郁 李沁伶

  【案情】吸毒人员蒋某某为了吸食毒品,先后9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购买数量不等的毒品。王某某随后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并先后多次驾驶摩托车送给蒋某某吸食。王某某到案后提出辩解其系帮蒋某某代购毒品,没有从中牟利。

  【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系毒品代购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行为人向吸毒者收取毒资并给付毒品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某收取了吸毒人员蒋某某的毒资,并给付了毒品,其行为符合一般贩卖毒品的行为模式。

  代购毒品一般是指吸毒者与毒品卖家联系后委托代购者前去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或者虽未联系但委托代购者到其指定的毒品卖家处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且代购者未从中牟利的行为。本案中吸毒人员蒋某某没有和毒品卖家取得联系委托王某某前去购买,也未指定毒品卖家,其仅是支付毒资购买毒品,对王某某毒品来源并不清楚,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代购的规定。

  行为人提出系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应当提供具体线索或者材料。王某某和蒋某某之间并不存在特殊关系,其先后多次帮助购买毒品,并驾驶车辆运送,其行为明显不符合一般常理;加之王某某并没有证明其系代购的相关材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