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适用
2021-03-04 09:2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张杰 缪宇

  【案情】胡某先后两次来到某居民小区,用自有施工钥匙打开管道井门并用螺丝刀打开线路保护盖后,采用剪断电线并抽离的手段,将该居民小区内多幢楼道管道井内部分接地电线盗走。后以每公斤30元价格销赃给他人,共计得款人民币4万余元。经价格认定,涉案1.1万米电线价格人民币5.96万元。

  【评析】盗剪正在使用中的电线的行为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应以何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胡某先后两次盗剪正在使用中的电线,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产生了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问题。根据刑法理论,对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即应当结合犯罪的具体情节来考虑应该在哪一个量刑幅度内对其量刑,进而确定哪一罪为“重罪”,从而选择哪一罪名定性。

  一种观点认为,在主刑相同的情况下比较附加刑的轻重,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还要并处罚金,因此盗窃罪相对更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通过比较两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来确定罪名的轻重。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妥当。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不仅包括财产权,而且涵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无疑其罪责更重,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理,即便量刑相当也应该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破坏电力设备罪是行为犯。不论犯罪数额多少、是否出现危害结果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刑法对于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制裁一般比盗窃行为严厉。

  具体到本案,案发居民小区共有20栋房屋,有18幢的接地线被盗走,这些接地线属于小区公共电力设备,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一部分。接地线本身不带电,但一旦发生短路漏电的情况,起到导流的作用,极易发生因短路造成的火灾和人身触电事故。且案发后,该小区某居民在家中装修时,错误将接电线接入火线,造成小区大面积停电。胡某盗剪接地线的行为对当地居民生活的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已不仅是价值5.9余万元的电线能够衡量的。因此检察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是适当的。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