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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打砸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2021-03-15 14:3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胡杰群 彭 婧

  【案情】

  被告人许某某酒后回家,踢打所乘坐的小区住宅楼电梯,致四楼、五楼之间电梯内外3扇门脱落,电梯当场停运,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6452元。在电梯维修的期间,该单元住户出行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评析】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主观方面看,寻衅滋事罪主观上是为了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逞强好胜、耍威风;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仅有损坏他人财产的目的。寻衅滋事中的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是行为人发泄情绪、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一种表现;故意毁坏财物的针对性很强,有可能出于报复、泄愤,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损坏他人财物。

  从客观方面看,寻衅滋事罪一般为无事生非,没有特定的起因,往往也不考虑财物到底是谁的,没有特定针对某人;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为事出有因,针对性很强,通常是毁坏与其有过节的人的财物,泄愤的对象是特定的人。

  从侵犯的对象和客体上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含公共秩序,有包含人身、财产权利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侵犯规定就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寻衅滋事以侵犯公共秩序为主要客体,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是其侵犯公共秩序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故意损坏财物的反之,虽也会造成危害公共秩序的情况出现,但以他人的财产权利为主要客体。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与物业公司及小区住户均无纠纷,系酒后一时头脑发热踢坏小区电梯,主观上系无事生非,没有针对特定对象,也没有特定的起因,侵犯的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其行为也客观上影响了整个单元的住户出行,侵犯了公共秩序。因此,其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更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