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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支取已售出银行卡内资金行为如何认定
2021-09-09 10:2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犯罪嫌疑人文某明知刘某利用银行卡从事诈骗犯罪活动,将自己的银行卡以2000元价格出售,后文某通过登录手机银行发现,已售出的银行卡内有大额资金进账,遂将该银行卡挂失并通过补办新卡的方式,取走卡内资金6.5万元并用于自己日常挥霍支出。经查,6.5万元资金为刘某诈骗所得赃款,对于文某的取钱行为该如何认定?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文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文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文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中,文某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刘某使用后,其已失去对银行卡的使用权,后发现卡内有大额资金进账,在明知该资金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情况下,仍取走卡内资金并用于自身挥霍,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李志来 王运喜)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