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市大润发周边停车场内,一辆柴油厢式货车因油箱泄漏引发火灾。随后,当地消防队迅速奔赴现场扑灭火势。火灾共造成8辆汽车不同程度损毁,其中5辆汽车报废,3辆汽车部分损毁,无人员伤亡。最终认定事故原因为厢式货车非法改装自备油罐及加油装置,引起车辆起火。经查,该货车系改装后专门为某公司大客车加注柴油,长期放置于该停车场内。本案焦点在于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
【评析】
分析本案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其次,柴油是否适用于危险作业罪。再次,行为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违规改装厢式货车并为客车加注柴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未经批准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且已实际产生了危害后果。
柴油是否适用于危险作业罪?
柴油属于危险物品中的易燃易爆物品一类,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第三种情形,适用于危险作业罪。
行为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性?
根据应急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文件,“现实危险”主要是指已经出现了重大险情,或者出现了非致人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轻微事故,但因制止、救援或客观因素等多种原因导致最终没有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本案中,货车所停之处是在闹市区、大型商场和酒店附近,均是人群密集地带,而且柴油燃烧已造成8辆车辆不同程度损毁的事故后果,所幸未产生人员伤亡。但倘若消防部门未能采取及时救援、制止等有效管控措施,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本案的现实危险性已经具备。
不同于其他安全生产类犯罪,危险作业罪是危险犯,不要求生产、作业事故后果的实际发生。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可构成本罪。通常认为,危险作业罪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前置化处罚,危险作业罪是安全生产犯罪的基本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结果加重犯。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正是为了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事前犯罪,从而遏制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李爽 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