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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汽油案件办理探析
2020-11-12 09:0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随之而来,成品油批发是否构成犯罪一度成为检答网讨论的热门话题,甚至最高检专家咨询组也表示,对此类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建议以院名义逐级向最高检书面请示。

  笔者梳理已判决案件的入罪思路,有两种:一是利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入罪。当然,也有承办人存在出罪的思路:一是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证不构成犯罪。二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对经济类犯罪的判断离不开经济环境的大背景。国家下放成品油批发、仓储许可,是基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作出的决定。当前我国成品油消费市场规模巨大,月消费量达到3000多万吨,年度消费量为3.6亿多吨。如此大的市场,涉及国计民生,推动市场进一步放开,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需要将单纯地事前审批改变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这一背景,原批发、仓储企业只需其它手续完备,即可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业务,那么零售成品油在其它手续完备情况下,仅因为缺少成品油零售许可证而入罪是不是显得特别草率?根据现有刑法判断入罪规则,缺少成品油零售许可证而销售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形式对此予以妥善处理。

  而对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却经营危化品的行为,不宜用非法经营罪来归责。非法经营罪针对的是犯罪行为的经营性破坏市场秩序,而危化品许可是基于当前风险社会的特别规制,加重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主体的责任,确保安全使用。不难看出,危险化学品违法经营,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从司法实践来看,危险化学品目录达到1600种,鲜有其它危险化学品被判处非法经营罪。笔者建议在刑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加入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并增设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度。(贾飞林 潘芳芳)

  编辑: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