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婷婷
【案情】李某和张某系男女朋友,李某因生意周转需要用钱向张某借钱,张某遂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李某透支使用,李某先后持有张某的7张信用卡进行透支使用,后李某无法按期还款,至案发尚有十万余元未归还。
【评析】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李某虽然系经过信用卡持卡人的允许后持有他人信用卡,根据相关规定仍然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但是否构成犯罪应当进行实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应该遵循犯罪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两者的统一。首先,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中的“非法持有”的判断,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本案中,行为人与持卡人是男女朋友,关系亲密,行为人因生意周转需要借钱从而使用了持卡人的信用卡,虽然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但由于双方的特殊关系,且持卡人对行为人进行透支的行为是明知并允许的,应当将行为人持卡透支无法归还的行为视为是持卡人本人的行为,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的主观故意和行为。
其次,对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进行实质判断。行为人为周转生意借钱,后期无法按期还款,持卡人担心信用受影响将银行欠款还上。持卡人还钱后,债权债务已经发生转移,且持卡人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应当预料到可能发生的后果,持卡人可以通过民事等途径救济。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管理秩序有影响,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