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公开听证的重大意义之一在于引入“第三方”参与,让当事人获得更多的意见参考,因此,听证员的选任适用以及参与程度直接影响着公开听证工作的效果。但随着听证工作的全面推开,听证员选任适用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引发关注。
关于听证员的范围。《听证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对听证员的年龄、品行、身体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作了规定,第二款规定了不得担任听证员的情形,比如受过刑事处罚的等。但对听证员的身份、能力等都没有做出限制,一般的社会公众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都有资格担任听证员,实际工作中担任听证员较多的是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而现实中对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等参与检察听证的培训工作较少,限制了听证员职务的有效履行,容易使听证员成为听证会上的陪衬,从而使公开听证失去应有的重要意义。
关于听证员的选任路径。实务中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案件承办检察官或分管领导,根据案件需要,自行邀请熟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等。另一种是办案部门通过检察机关对外联络部门(如办公室、案管等部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等。
关于听证员的职责定位。实践中,听证员对自身的职责定位并不清晰,很多听证员认为参加听证就是为检察机关友情“站台”;听证结束后,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也没有及时反馈给听证员,参与感不强。
为全面提升听证员工作水平和参与度,笔者有三点建议:
科学选任听证员。将听证员划分为三种类型:法律型专家,针对个案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做判断,提供咨询;知识型专家,由具备专门领域知识的专家学者针对案件所涉专业领域(如金融、网络信息、医学科技等)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提供认定意见;社会型专家,如具有较高的社会威望,具有较强的矛盾调处能力等,这类专家邀请参与听证,代表着“公民参与司法”,强化了监督效果。为此,可以参照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经验,建立相应的听证人员库,对听证员的遴选、培训、使用、淘汰等实施统一管理,形成听证员遴选长效机制。
加强听证前的准备工作。以“适度普法而不过分灌输”的原则,在公开听证前给每位听证团成员准备一份含有案情摘要、法律知识的书面材料,向听证团成员简要说明公开听证的目的,以及公开听证的任务要求,使听证员既不被“先入为主”心理影响,又发挥客观公正作用。
提高听证员参与感。检察机关认真研究听证员的监督意见并依法做出处理,在处理结果做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听证员。经研究未采纳听证意见的,也要组织向听证员解释说明并制作书面记录并回馈案件处理结果。(马晓文、崔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