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成立某文化传媒公司,招纳二十余人充当客服、鉴定师和拍卖人员,利用网络渠道发布虚假广告,以高价帮助被害人出售藏品为由,诱导被害人将藏品交其公司鉴定、拍卖,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收取被害人各项服务费用,诈骗金额达1500余万元。
【评析】该案中,对李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了两种争议意见:
第一种意见:李某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李某等人构成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李某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诈骗,李某等人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也根本不存在任何筹备、管理、经营活动,其诈骗行为与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无关,故本案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适用范围。
本案中,大多数被害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即向李某等人缴纳了各项服务费用。被害人缴纳各项服务费用的原因在于李某等人以虚假的广告宣传、虚报的藏品价值和可以帮助被害人高价出售藏品的虚假承诺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签订合同只是李某等人实施诈骗行为的一个环节。
本案中,李某组织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产生在成立公司之前,并且实施了利用网络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发布虚假广告,夸大藏品价值和虚假承诺帮助被害人高价出售藏品等系列行为,在后续诈骗中与部分被害人线下接触是为了实现之前的网络诈骗,后续线下接触行为可以吸收到之前的网络诈骗故意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