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告诉潘某知道被害人银行卡密码,两人预谋窃取银行卡。后潘某找来朋友郑某准备共同作案,但因未找到盗窃机会,遂决定采用抢的方式。2018年8月,郑某携带匕首、辣椒水,采用迎面喷射辣椒水的方式,抢走被害人手包,致被害人手腕部受伤后逃离现场。潘、郑二人第一时间通知王某,王某将密码告知潘某。后潘某、郑某从银行卡中共提现8.01万元,分给王某2万元、郑某1万余元,剩余钱款均被潘某、郑某挥霍。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抢劫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王某对于潘某等人抢劫具有概括故意。前期王某与潘某开始确实是想通过砸汽车玻璃的方式进行盗窃,但是踩点多次未得逞,迫于小贷公司催要贷款的压力,曾向潘某表示过实在不行就抢的想法。这也就说明抢劫在其概括犯意之内。王某对于银行卡系抢劫而来主观明知。郑某供述自己也被辣椒水喷到后洗脸的细节,得到潘某印证,另潘某供述告知过王某包系通过喷辣椒水抢来。从常理分析,王某到现场后不可能看不到郑某脸被喷过,更不可能不过问卡是如何取得。提供密码仍然属于事中参与。王某在得知潘某等人劫得财物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明知系暴力取财,仍然积极提供密码,事后取款同样构成抢劫罪。无密码,则无法实际使用银行卡内钱款。主动要求平分赃款反映地位作用相当。潘某等人实际取款80100元,在王某主动询问取款情况后,潘某谎称仅取出6万余元,王某遂要求分得2万元。可见,王某自认地位作用较大,潘某也认为缺一不可。共同犯罪中要求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犯罪中只要概括知道彼此存在,为共同的目标互相支持配合就可视为具有共同犯意。王某、潘某属于教唆犯,郑某为实行犯。王某是犯意提起者,且若无提供密码行为,三人均无法实现非法占有目的。